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3、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4、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6、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7、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8、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符合上述申贷条件,可以持相关证明,按照规定要求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流程
❶申请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应提交签名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四)还款能力证明;
(五)贷款还款账户资料;
(六)个人信用征信报告;
(七)异地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
(八)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❷审核
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历史贷款情况、购房情况、家庭房屋套数情况、本次贷款申请情况、征信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❸审批、合同盖章、抵押
贷款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应与公积金中心及相关方签订借款合同;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还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当申请借款的金额超过月度(季度、年度)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公积金中心应优先向购买首套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贷款,并按照借款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及发放手续。
合同签订后,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❹放款
公积金中心收执抵押权证后,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由受委托银行划转到房屋开发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资金由受委托银行划转到借款合同约定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银行账户。
注:依据《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 ,自2020年5月9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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