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2
慢(特)病待遇
类别 慢性病 特殊病 起付线 200元 不设起付线 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 90% 二级医疗机构85%; 三级医疗机构80%。 年度报销限额
支付限额为3000元的12种慢性病为:1.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2.慢性肾功能衰竭(未达到透析程度);3.精神障碍;4.系统性红斑狼疮;5.肝硬化;6.帕金森氏病;7.重症肌无力;8.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9.系统性硬化;10.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1.慢性骨髓炎;12.运动神经元病。
支付限额为2000元的18种慢性病为:1.高血压(Ⅲ期高危及以上);2.风心病;3.肺心病;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5.心绞痛;6.心肌梗塞;7.慢性心房颤动;8.各种慢性心力衰竭;9.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10.慢性肝炎;11.慢性肾炎;12.肾病综合征;13.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或严重脏器损伤);14.癫痫;15.活动性肺结核;16.股骨头坏死;17.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18.白细胞减少和粒细胞减少症。
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起付线不累加,年度支付限额累加,最高年度支付限额5000元。
新冠肺炎功能障碍5000元,支付限额不与其他慢性病报销限额合并计算;不设起付线。
1.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脑瘤);
2.需门诊治疗的白血病;
3.需门诊透析的慢性肾功能衰竭;
4.需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器官移植;
5.需门诊治疗的血友病;
6.需门诊治疗的再生障碍性贫血;
7.需门诊治疗的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8.需门诊治疗的肺动脉高压。
器官移植的医疗费实行限额管理:术后第一年每月医疗费限额6500元,术后第二年每月医疗费限额5500元,术后第三年及以后每月医疗费限额4500元。
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年度医疗费支付限额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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