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计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支付。
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的,按照就高原则,以复查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发生工伤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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