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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u3000总则第一条u3000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u3000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3、第三条u3000市人民政府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管理的主管部门。
4、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建筑经营活动;(三)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的资质;(四)负责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和开工许可证、监督管理发包、承包活动;(五)审查建设工程合同草案;(六)按规定制定地方建设工程结算办法,测定地材价格,监督检查定额执行情况;(七)负责管理监督施工质量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八)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5、县(市)人民政府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管理。
6、市、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建筑市场管理。
7、第四条u3000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的行为。
8、第五条u3000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9、第二章u3000资质管理第六条u3000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商品混凝土加工、中介服务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或城建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登记手续,取得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10、第七条u3000大中型以上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11、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须到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管理资质审查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领取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项目管理。
12、不具备项目管理资质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代理项目管理。
13、第八条u3000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资质证书所核准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14、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接受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资质动态管理和年度审查。
15、未经年度审查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16、第九条u3000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分立或合并,必须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在30日内到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或城建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质注销登记,并重新办理资质审查登记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17、第十条u3000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须事先经原登记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在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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